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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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26
撕破的地方没有丢失,还是完整的*就可以使用。如果是开出去的话,要咨询一下对方,有些会计人员比较谨慎,会拒绝收这样的*,那么你就要作废重开了。如果是收到的*,没有其他性质问题,可以认证。网上勾选认证,不会出现问题。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
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