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8 19:3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3 20:11
近日,一些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没有感染过新冠肺炎、没有阳性记录、没有进过方舱,当过志愿者的也不行。 一、 阳过、进过方舱的都不要,可以吗? 答:不可以,涉嫌就业歧视。 根据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的劳动者。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员工,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定岗位外,企业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更别说曾感染过新冠,如今已治愈的劳动者。 7月13日召开的*常务会议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二、 因“阳”过被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2020年4月,最高*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不予支持。 确诊过阳性的不要,是就业歧视行为。对实施就业歧视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提起诉讼,企业会面临行政监察和民事赔偿。 不过,疫情之下用人单位同样不易,担心招录新冠康复人员复阳传染,导致再次停产停业,甚至可能会面对防疫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不消除对新冠的恐惧就很难消除这种歧视、只从法律层面认定就业歧视违法,治标不治本,公司很可能会将这一歧视标准变成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