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申请低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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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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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6:02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法律依据《辽宁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沈阳、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5%以上,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沈阳、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牵头部门:各市*;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牵头部门:各市*;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