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8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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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5:25
合伙企业 解散 清算 的注意事项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人 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 债务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 诉讼 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 破产清算 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的解散清算其实就相当于人类寿命的终结,但是由于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是不能草草了事的。当合伙企业满足了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是可以安排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过程结束之后的清算报告则应该向登记机关报送,申请企业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