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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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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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05:27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013 法学) 物权指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于债权而言,特征表现如下:
1. 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是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其中,“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支配”是指依物权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控制和管领,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物权人的支配包括全面支配和定限支配两种类型,具体详见物权的分类。
2. 物权属于绝对权 物权是物权人可对抗除自己以外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干涉的权利,即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主体为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3.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权利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约定支配的他人的物。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为权利,但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凯程提示: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包括:以权利为客体的质权(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权);以权利为客体的抵押权(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若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则该物不知应由谁进行支配,有违物权的绝对性。
5. 物权具有优先性 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内容相容的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其他物权或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物权优先于物权和优先于债权两方面内容。
(1)物权优先于物权:是指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相互矛盾的物权时,确定哪个物权优先的法律规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成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
凯程提示:例:2018 年 1 月 1 日,甲借款 10 万元于乙,乙用自己的宝马汽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2日,乙又向丙借款 10 万元,乙用宝马汽车进行质押,并将其交付于丙;1月3日,丙占有汽车期间,宝马汽车刮伤,丙将其放至丁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完毕后,丙拒绝支付 3 000 元修理费,丁于是将该车留置。本案中,同一汽车上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均有效,其中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法定优先于约定”的原则,留置权优先实现;由于抵押权成立于质权之前,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有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请参见“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2)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并存物权和债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例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详见“第十八章合同法分论”中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外,物权的效力应优先于债权。
凯程提示:例:甲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分别与乙、丙、丁三人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三份买卖合同均可依法生效。甲只为乙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乙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丁作为请求甲过户登记房屋的债权人,无权向乙要求过户该房屋,仅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无论物辗转由谁直接占有,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消灭所有人所有权的事由,均可由所有权人将物予以追回。
凯程提示:例:甲的手机交由乙保管,乙将手机丢失由丙拾得,丙又将手机出借于丁。本案中, 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可直接找到丁,向其主张返还手机,即反映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7. 物权的发生采取法定主义 基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对抗性的特征,只有通过法定主义将其明确化、公开化,才能充分保障物权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8. 物权的保护以物上请求权为主 物权的保护主要是恢复物权人对物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其保护方法应以物上请求权为主。选择题、简答题
二、物权法中的物▲▲▲(2012 非法学)(一)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的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其特征表现如下:
1.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体器官不属于物。这里的人体器官,不仅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体器官,而且包括与人体相结合、辅助人体发挥生理机能的拟制器官,例如假肢、假牙、义眼、义乳等。
2. 物应当属于有体物,即必须有物理意义上的形体,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精神财富、无形财产即不属于物。
3. 物能够而且有必要为人所支配
能够为人所支配”指根据一般民法主体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控制和管领的物,若仅能为一部分人所支配,就不属于物。有必要为人类所支配指根据一般民事主体的生产生活需求, 有支配该物的必要性,例如空气,为一般民事主体所共享,没有为人支配的必要,故不应称之为物。
4. 物能够独立满足人的需要
比如一粒米、一滴水不能独立地满足人的需要,就不能称之为物。
(二)分类 1. 主物与从物
根据物之间的主从关系,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是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能够独立地存在。2在作用上辅助主物的使用。3应与主物同属一人。区分主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2. 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分离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后者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116 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三、物权的种类▲▲(2014 非法学)(一)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1) 完全物权也称为自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物权法》仅此一例的完全物权。
(2) 定限物权也称他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 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一般情况下,虽然所有权成立在先,但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得以实现。这是因为他物权的设定就是建立在所有权人对自身权益自愿受限的前提下的。
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1) 用益物权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是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担保物权均可以动产为客体,动产物权原则上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2) 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均可以不动产为客体,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变动要件。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变动要件和公式方法不同,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第三节物权变动”。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1) 主物权是指在相互有依存关系的物权中,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属于主物权。
(2)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主物权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从属于土地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3)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的存在、变动均是独立的,而从物权的得丧变更则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
(四)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物权产生原因的不同,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1) 意定物权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物权,大多数物权均为意定物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2)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例如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留置权。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法定物权”和“物权法定”不是一个概念,“法定物权”是针对物权的产生原因而言的,“物权法定”是针对物权的内容、种类、变动方式、效力而言的。
(3) 区分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要件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的设立取决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和法定的设立要件是否具备,后者的设立取决于法定的设立要件是否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