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沂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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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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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0 22:23
5月20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的通知》,目的是在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刚需群体购买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该通知经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出调整。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