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可以中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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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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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07:18
保险合同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而投保人经催告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可以中止。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