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滍阳镇何庄村房子什么时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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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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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2 02:19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书正文
事实依据
原告W某某诉称,原告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何庄自家宅基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2018年10月4日,平顶山*党校项目拆迁指挥部因*党校项目向原告发布拆迁通知。2018年10月28日,在原告未见到任何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也未与*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规范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三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对原告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何庄村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W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于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征地通告》示范区通告字〔2017〕第2号,证明原告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第二组证据,房屋拆除当天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第三组证据,协议书、W某某的离婚证、滍阳镇何庄村委会证明、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案涉房屋原系Z某某旗与W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证明W某某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上述第一、二组证据出示复印件,第三组证据当庭出示原件质证后退回。庭审中,经本院要求,W某某提供其前夫Z某某旗到庭,证明所提供的协议书系Z某某旗本人所书写,协议内容真实。
被告新城区管委会辩称,经河南省*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征收平顶山市滍阳镇何庄村的土地,该征收土地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因该征收土地涉及民生工程,根据属地管理,该征地的拆迁工作具体平顶山市新城区由滍阳镇*负责。所以,新城区管委会不是实施拆除房屋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城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滍阳镇何庄村W某某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办理任何规划手续;2、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于2016年4月21日对滍阳镇何庄村作出的《征地告知书》,证明在征地前向村委会及成员进行告知;3、河南省*豫政土〔2017〕333号《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征地项目已报河南省*批准;4、滍阳镇何庄村于2016年5月6日的《放弃听证情况说明》;5、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于2016年4月26日对滍阳镇何庄村作出的《征地听证告知书》;6、关于《征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7、对滍阳镇何庄村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8、针对滍阳镇何庄村的国土资源管理《征地告知书》(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送达回证;9、照片2张,证明征收土地范围;10、平顶山市*201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7〕61号,证明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依法进行公示;11、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2017〕8号,证明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向被征收土地村委会以及村民进行公示和告知。原告当庭出示上述证据原件,质证后退回。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辩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行为违法没有合法依据。原告的房屋建于2017年4月,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米,违反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同时,原告在该村有宅基地多处,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一家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因此,被拆除的房屋,应视为违章建筑。由于是违章建筑,故不存在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问题。还应强调的是,在有关部门因拆迁问题下发拆除公告、领导与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后,原告仍迟迟不予配合,其房屋方才被拆除。请人民*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滍阳镇何庄村W某某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另当庭补充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何庄村委会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W某某有三处宅基地,被拆除的房屋大概建于2017年4月,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层占地面积244.4平方米,三层建筑总面积733.2平方米。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原告起诉我单位主体不明确,且原告所起诉的其房屋被违法强拆一事,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河南省*针对《平顶山市*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豫政土〔2017〕333号《河南省*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附件该工程项目用地明细表中,包括滍阳镇何庄村16.1462公顷集体土地。后平顶山市*于2017年8月9日发布平政土〔2017〕61号《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通告》,其中,滍阳镇何庄村16.1462公顷集体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12月20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示范区通告字〔2017〕第2号《征地通告》,通告中"四、其他事项1、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二、W某某之前夫赵军旗2015年时在滍阳镇何庄村*建房一处,其于2017年7月1日与W某某签订协议书,将其所建该处住宅归W某某所有。该处宅院所在地在上述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内。在W某某未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协议,也未收到相关行政强制处理决定、通知、催告等法律文件的情况下,2018年10月28日,其上述位于滍阳镇何庄村*的住房被强行拆除。
三、审理中,新城区管委会称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是由新城区滍阳镇*负责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其他部门配合,新城区滍阳镇*对此不予认可,称除其单位参与拆除工作外,还有其他单位参与,其不是责任主体。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称其单位只是配合拆除工作,不应承担主体责任。
四、本案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6月组建。2014年11月,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平编〔2014〕33号《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设立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下设6个副处级工作机构。仍保留了原"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名称,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系同一领导班子、机构及成员,工作职责一致。
本院确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卷佐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本案,根据机构编制情况,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示范区通告字〔2017〕第2号《征地通告》中明确,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W某某案涉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审理中,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称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城区滍阳镇*负责实施拆除房屋工作、其他部门配合,但新城区滍阳镇*对此不予认可,为此,新城区管委会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予以证实。综合本案事实,可认定新城区管委会系本案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审理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W某某同意放弃对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审理中,被告新城区管委会未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证据,故应视为被告新城区管委会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因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被告新城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确认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8日对W某某位于平顶山市滍阳镇何庄村委会村*的房屋一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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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2 03:37
您好,您提到的平顶山滍阳镇何庄村房子的下来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您购买房子的具体情况,比如您购买的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您是直接购买还是租赁,以及您的购买方式是什么,等等。如果您是购买新房,一般情况下,您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比如等待房屋设计、施工、审批等程序,一般需要1-2个月的时间,但也可能会更长。如果您是购买二手房,则可能会更快,只需要等待房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等待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等程序,一般可以在1-2周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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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2 05:11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何庄村
地名:何庄村隶属:滍阳镇
行政代码:410472101208代码前6位:410472
长途区号:0375邮政编码:467000
城乡分类:镇中心区分类代码:121
车牌代码:豫D行政级别:村
何庄村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下辖的行政村,城乡分类代码为121,为镇中心区。区划代码为410472101208,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410472。邮政编码为467000,长途电话区号为0375 ,车牌号码为豫D。何庄村与叶营村、姬庄村、库庄村、贺营村、夏店村、梁庄村、惠洼村、闫口村、周庄村、毛营村、韩寨村、焦庄村、西治村、西王营村相邻。
何庄村附近有鹿儿岛市、萨摩川内市、屋久岛、樱岛、尧山-中原大佛景区等旅游景点,有汝瓷、郏县红牛、马湾白桃、张武岗红薯、曹镇大米等特产,有郏县大铜器、赵庄魔术、马街书会、鲁山花瓷烧制技艺、宝丰酒传统酿造技艺等民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