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保候审规定》来了,律师要如何管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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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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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3:16
为了达到更好的案件办理效果,除了前述办案经验的积累之外,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学会恰当管理家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比如,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纠正公众普遍具有的 3 个认识误区。
1、取保候审不属于人皆适用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另,结合新《规定》中“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显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家属一味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来衡量律师工作是否有效,不现实也不科学。
2、取保候审不保证万事大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家属或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就结束了,犯罪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身的理解是错误的。辩护人要纠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这种错误认识。
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仅仅是未采取羁押措施,但案件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会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强调取保候审的规定,尽管司法机关在做取保候审决定时会向犯罪嫌疑人宣告相关要求,但是犯罪嫌疑人内心是更愿意听自己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人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强调取保候审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羁押,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辩护人的失职。
3、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必然可能被判处缓刑。
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共同犯罪人员到案时间先后不一导致侦查出现新的涉罪事实、公检法对案件法律事实与涉嫌罪名的认定与理解差异、全案人员量刑的平衡与统一因素等,都可能导致先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释明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才可能让家属认可辩护律师已经开展的辩护工作,案件办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