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0 19:3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1:44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截至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儿童可以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而9月1日出生的孩子,则要等到下一年。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县级*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