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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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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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5:18
1、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3、(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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