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治疗费用最新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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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2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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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3 02:21
点击 ” 获取 相关内容 虽然目前,防控*放开了
但还是有很多小伙伴关心
感染后产生的住院、门诊等费用
要怎么办呢?
黑龙江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
医疗保障*来了~
请需要的朋友互相转告
另外,省内这一口岸也恢复开放
需要出行的小伙伴
需要及时规划办事哦
一起来看~
这些费用明确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和*、省*决策部署,缓解黑龙江省冬季流行*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带来的新冠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医疗保障相关*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1、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
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该*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物。
3、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
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4、在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执行。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1、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黑龙江省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
2、同时,经 国家医保局批准,将省卫健部门印发《黑龙江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 药推荐目录》中医保药品目录外包括“氨咖黄敏胶囊”等29种药品临时
纳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甲类支付。上述*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感染医保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