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撤案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1 18:1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6:0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撤案制度。所谓撤案,就是撤销案件,它是侦查终结的一种处理方式,是一项影响刑事诉讼进程与结局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在立案之前,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实践中,有一种较常见的误解,那就是认为,只要立了案就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就意味着办错了案子。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案件的撤销绝对不能等同于错案。侦查机关撤案,是刑事法律下的一个法定程序,是对案件经过审慎侦查后,依法得出来的一种处理结果。
撤案制度的理论基础
撤案制度的原理就在于,承认事物发生与发展的客观性、复杂性以及刑事追究对犯罪事实认识的有限性、渐进性。随着侦查过程的推进,可能发现犯罪事实*,也可能发现对犯罪事实认识的误差,但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当行为人没有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形时,就必须及时解除这种追究,恢复到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并弥补被追究者的利益。
撤案制度的价值集中体现为:一是*保障,即保证无辜者及时摆脱刑事追究及其所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这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二是实体正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早地发现事实*,及时解除对不构成犯罪和不应当受到刑罚的人的嫌疑与追究,有利于实践实体正义,也有利于进而解决犯罪控制中的实际问题。三是程序法治。将及时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应有的刑事追究设置成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提供具有可实践性的程序进路和具有可预见性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增进犯罪侦查中的程序法治建设,推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四是司法经济。及时终结对不应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或案件的追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更加有序而有效。
撤案的性质
撤案是侦查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侦查机关对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作出撤案的决定是依其职权作出的决定。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包括*机关、*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在对属于自身侦查范围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侦查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处理决定,不需要其他机关的授权和*。
撤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刑事诉讼是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侦查机关对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作出撤案的决定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他程序和活动就无法进行,因此,撤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撤案制度体现了侦查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某一项决定时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自由决定所定事项的权力。由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案和存疑撤案都是“可以”撤案。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对这两种情形的撤案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侦查撤案是诉讼程序上的一种救济手段,而非实体性的决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有罪,因此在立案侦查之后和*判决作出之前,不存在定罪量刑的问题。侦查撤案虽然是在判决之前对案件作了程序上的终结处理,但本质上与*的判决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刑事诉讼程序上中断了案件的侦查,而后者则是实体上终结了案件的所有诉讼活动。尽管撤销案件也包含着侦查人员对案件实体性的主观判断,但只是侦_人员在程序处理依据上的判断,其依据仍然是程序法,撤销案件的法律效果是让原先产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恢复至立案前的状态,但当新的线索和证据出现时,侦查机关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立案。
撤案的情形及后果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侦查机关撤案时要针对不同情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及立法本意,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撤案条件。
绝对撤案(也称无条件撤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的,则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要求时效期限的;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需要告诉才要处理的犯罪行为,没有告诉或者是已经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作撤销处理。
不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撤案。侦查机关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而作出或不作出撤案决定。作出撤案决定后,仍然可以根据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例如,将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撤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存疑撤案。存疑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侦查而中止侦查程序的活动。这类案件一般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批捕、不能移送起诉或移送起诉后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从而在侦查阶段中止侦查程序的一种活动。侦查机关的存疑撤案与人民*的“疑罪从无”在司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当然,存疑撤案并不是完全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在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可以重新立案启动侦查程序。
撤案程序的后果是撤销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相应处理。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案并决定予以释放的,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范围,而其他情形的撤案,侦查机关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关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撤案制度于法有据,但是相对比较简单并且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则,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改善这一情况,一方面,应当通过撤案申诉、撤案监督及司法审查程序等,加强撤案监督,从制度上降低实践操作中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强程序主体和社会大众对撤案制度运行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入探索撤案制度原理,从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与结构方面完善我国的撤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