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1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5
您好,丈夫为小三买房 房产证写的小三孩子的名字,原配仍然可以追回房产。这是因为,丈夫给小三买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大额的财产是需要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来支出的,丈夫偷偷的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买了房子,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道德规范,完全可以要回房子。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6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房屋系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使房产证上是小三孩子的名字,但原配依然有权追回该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6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应当理解为: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需要(衣物、化妆品、子女的学费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日常家事不仅应属于生活需要交易,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7
如果房子是你们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假如丈夫以小三生的孩子为名把房产赠予小三,并且房产证上是小三孩子的名字,原配是可以追回房产的。因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有原配的一半产权,而且原配与小三的孩子没有抚养关系,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丈夫把房子赠送给小三的行为是无效的,也是侵害原配的合法权利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7
这个如果孩子是你丈夫的,那你就没有追回的可能。也就是说,你可以去追回。但是如果亲子鉴定孩子是你丈夫的,他就有抚养的权利。所以说你追回的可能性也就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