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4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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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11: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的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