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存根联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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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5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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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2 22:21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的存根联用途,一般是指已开具的*用来存档的,*联是给对方用来做账的,抵扣联是给对方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记账联是自己开完*后用来记账的。存根联放入记账凭证里,按规定是不应该另外保存,应由单独保管备查。*的记帐联用途,是销方用于做帐务凭证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由销方保管,其中存根联是销方留存备查用的(*专用*已取消存根联),记帐联是销方用于做帐务凭证用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单位留存备查(下次领购*时需验旧),第二联为*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专用*多“抵扣联”一联,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
(一)丢失*;
(二)损(撕)毁*;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以及*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
(五)印制*的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