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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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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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1 16: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其所属的*法制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二章 适用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个标准。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第三章 程序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必须及时批准立案。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特别说明。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