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名诈骗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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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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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5
微信冒名诈骗是手段,多种多样。
微信朋友圈里鱼龙混杂,各种谣言和*层出不穷,很多人抱着“有益无损”的态度频频转发。如此一来,未经核实的消息便在网络中大肆泛滥。专家建议,非权威渠道来源的消息不要轻易转发。尤其是下面四种新出现的诈骗形式,手机用户一定要多加分辨。
1、虚假购物送礼。微信朋友圈出现“香奈儿口红试用”的宣传广告,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安全专家解释:“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2、微信盗号*: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最近有网友收到朋友微信发来消息,告知其手机刷机,号码丢失,需要该网友的手机号。安全专家指出,这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微信被盗后,微信支付、微信好友都将面临进一步风险。
3、微信红包*:以少换多有去无回。骗子一般在微信中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加上好友,要求一起玩一个“微信红包以少换多”的游戏,并声称“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能够返还20000元”。受害者往往涉世未深,想到可以以少换多,便动心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方的一个*。据媒体报道,有受害者按照对方说的给骗子转了4000元钱,心想能返回16万元,结果这钱就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4、寻人、捐助*:暗藏诈骗电话。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6
昨日,记者从新城区*分局了解到,近日,警方陆续接到市民报警,称*被盗走之后,遭到不法分子冒用身份取得好友信任,骗走对方钱财。民警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近期此类案件频发,市民应提高警惕。
据了解,4月22日下午,刘先生收到好友张先生给其发来的微信,称他正在医院给同学陪床急需用钱,让他打入指定账户8000元救急。看到这一信息后刘先生立即拨打张先生的电话,可是对方电话总是占线,近3个小时打不进去。刘先生怕张先生急用钱,便急忙将8000元钱打入对方指定账户。当晚,刘先生再次致电张先生询问情况,张先生却一脸茫然,对这件事毫不知情。得知被骗,刘先生急忙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查得知,当天下午,张先生的一名“同学”利用*码发来信息,向张先生索要手机号码,张先生丝毫没有犹豫便将手机号码给对方发送过去。随后,张先生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是一个验证码。紧接着,张先生的这名“同学”再次发来信息向张先生索要他刚刚收到的验证码。张先生没有多想便将验证码给对方发送过去。信息发送成功后,张先生的手机不断有电话打进,接通后对方都是电脑语音。刚挂断一个电话,下一个电话又紧接着打进来。这样的情况持续了约3个小时后,手机才安静下来。张先生告诉民警,他的电话从来没有这么忙过。
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刚刚安静下来的电话又开始响起来,张先生的亲友纷纷致电询问张先生情况,他这才知道自己的*被盗了,有好多亲友都被同样的手段骗走了钱财,而刘先生不过是受害人之一。
昨日,记者从新城区*分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经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展开调查侦破工作。“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他人QQ号、*等实施诈骗,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后一定要和当事人视频聊天或者打电话核实,切勿轻易给对方指定账户汇款,以免上当受骗。市民在遇到此类情况后要及时报警,以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6
微信冒名诈骗即骗子假借好友之名,进行诈骗。如果遭遇类似诈骗损失钱财,应当及时报警。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