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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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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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0:58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由于税法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即按照研发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所以说,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计算缴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否则容易造成双重扣除。
二、自创商誉。自创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税法不允许其计提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作为兜底,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必须要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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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0:58
根据《企 业所 得税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0:59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00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