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司法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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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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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03:51
问题一:企业司法重整与破产重整是什么关系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重整制度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如有再建的希望,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可向*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即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使债务人获得重生,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破产和解制度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两者作为我国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功能互补性。和解、重整、清算并存,使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功能的多样性与完善性,表现为在破产法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基本功能下进一步区分对待的功能细分。
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提起破产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则是对企业破产的预防,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产重整。
问题二:丨司法重组的概念是什 司法重组就是破产的一种,其实就是债务重组,用司法重整手段将资产价值最大化利用。
问题三:司法重整法后职工怎么办 您好
这个一般的的情况就是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的就是法官会和检察官序列的公务员,其他的就是后勤工作人员了
问题四:什么叫破产重整 5分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其次,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再次,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最后,破产和解协议虽经*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俩者有时候是很不容易区分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很是凌乱,因为对待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国企和私企。
问题五:企业司法重整期间员工可以讨薪吗 可以呀。破产清算都可以,重整当然也行啊。
问题六:破产重整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题七:什么是公司重整申请权 这是相对于一个公司破产所有的一个权力,保护身陷困境的公司债务人,以便实现在企业再建。
这个外国非常流行,一旦公司陷入困境,一般会启动破产保护。
如最近的柯达公司,还有去比较大的是去年美国克莱斯勒公司。中国呢?营运不下去了,一般是“走佬”“跑陆”,在广东很流行,老板不是寻求保护,而是我们的法律不够完善不足保护到他们的权益。你们可以看一看,我们民营企业税务是多么重,老百姓也无时无刻不为此买单。
而国有企业而不一样了。
更多可以参考百度百科ke./view/3728509
相信你会有更多的了解,祝龙年生意兴“龙”!
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1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的发动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破产重整程序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
(一)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如何进行清偿 《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为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债权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为不生效力的债权。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申报后,管理人应依法受理申报,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查证属实后,依法予以确认并编入债权表。但是进入重整程序的分配阶段以后,管理人蓦然发现,重整程序中对附条件债权的规定戛然而止,这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工作出了一道难题――附生效条件债权是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破产债权,即不能与其它债权一起清偿,又不能拒绝清偿。 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该类债权的处理方式;其二、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可接受的担保后,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协议提存,条件成就后,债权人持相关证明从第三人处领取提存款。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都具有合理性,但是都不是最佳解决方法,并且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值得探讨。 就第一种思路而言,必将涉及是否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设计一定时间*的问题,使重整计划的制作陷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之中。若重整计划中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某一时间期限内,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返还给债务人,将直接影响到附生效条件债权人的债权,有失公平,也无法说服*批准存在如此不足的重整计划;若重整计划中对此类债权人领取提存款没有时间*,又可能导......>>
问题八:破产重整后对债权人有何重大影响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92条条3款(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 (破产和解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2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破产程序终结既包括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也应包括破产重整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重整计划裁定有效时,还包括破产和解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和解协议裁定有效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时,破产程序还未有后来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只有破产清算,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是同样适用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而不申报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其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债权分配部分的损失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此时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保证人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确认。三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此时,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仍然是适用的,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无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异,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保证人的法律关系仍然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破产债权的确认同样适用。第四种情形就是本文案例所介绍的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如何处理。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保证人破产,其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因此而丧失,这和债务......>>
问题九:公司破产重整是否优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也称破产重组(Bankruptcy restructuring)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问题十:司法* 司法*,本人理解:就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设置的机构(审判、检察等)、职权以及规定其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
1、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2、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只能由司法来维系,司法是社会冲突的减压阀。
3、司法另一功能:保障民众不受 *** 权力的侵害。司法也是*冲突的减压阀。
4、司法体系改革原则或亦可称之什么是司法体系改革:
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一、优化司法的制度环境
二、优化司法权配置
三、重整*体系
四、培育法律人群体
中国社会走向优良治理的正道是,分散治理责任,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扮演其本应承担的角色。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将及时地分散地解决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