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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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7:57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
(二)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三)单位申请注销的;
(四)单位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或资格: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2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3 、具有法人资格三年(含)以上,无违法记录;
4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5 、具有胜任涉密系统集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 、具备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件环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方可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