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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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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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0 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第十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由民航局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民用机场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可以承担机场气象台的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每个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机场气象台承担气象监视台的职责。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
(二)制作和发布中、高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并向各地区气象中心和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收集、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
(七)维护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八)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二)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四)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七)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八)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九)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三章 服务机构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除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外,还可以从事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应按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
中国民用气象工作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三章 航空气象资料
第二节 使用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遵循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原则,与其它气象工作机构交换相关气象资料,依据规定执行。 需保密的专业气象资料密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其使用方式。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仅能在商定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禁止转让和分发。第...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章 培训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章主要围绕培训展开,具体包括培训的机构、内容、方式及要求。根据规则,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委托设置,必须满足教员数量、教材认可以及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这类培训机构能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同时对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机场警报则由机场气象台根据与民用航空气象用户之间的协议发布。警报内容以缩写明语形式,明确指出影响停场航空器及机场设施安全的天气现象。风切变警报的发布由机场气象台执行,目标是识别或预测可能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影响的低空风切变。警报同样采用缩写明语形式。以上各部分的警报发布规则,旨在确保民航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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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预报制作和发布机构应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2部分:预报》及时发布预报,达到修订标准时迅速发布修订预报。机场预报应由机场气象台在指定时间制作和发布,包含对机场具体时段预期气象情况的简要说明。机场预报以“TAF”电码格式发布,并进行...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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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则定义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的气象观测员、从事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的气象预报员、以及从事气象设备运行维护的气象机务员。第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者方能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