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7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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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7:23
法律分析: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问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虑构信冬成考承认不直定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