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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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7:25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