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学基本概念是脱离什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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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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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13:38
安全科学基本概念之一:安全
对“安全”概念的认识也要与对安全科学的认识一样,要突破现有的、以人身伤害为依据的思维模式,从更广泛的视角进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科学摆脱局限于特定安全问题领域的束缚,从而建立在反映普遍安全规律的基础之上,安全科学的根基才能更加深入和牢固。1“安全”概念的现有定义
可以说,“安全”是安全科学的首要概念,对其给予准确的定义是安全科学建立的必要条件。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各种文献资料中,关于“安全”概念有许多不同的定义。这里仅引用我国安全科学领域的部分学者所给出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安全”概念的定义。 定义一:安全,是指人的身心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即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
定义二: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定义三: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一切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中,都不发生人身伤害、物质损失和环境破坏的状况。 定义四: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定义五: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2现有安全定义存在的问题
上述几种典型的安全定义的科学性均存在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1)定义一是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定义之一,它指出安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人的身心免受危害的存在状态和实现这种状态的保障条件。该定义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①将安全概念的范畴限定在人的身心免受危害的范围,其外延不能覆盖所有事物的安全问题;②“状态”词语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或事物表现出来的形态”,而“人身”安全与否并不是人所表现的一种形态,因此“存在状态”的描述是不正确的;③将被定义概念用两个不同的属概念——“状态”和“条件”进行界定,这就违反了概念定义的基本逻辑原理,如此一来,在使用“安全”这个概念时就会产生歧义,引起混淆和麻烦。 (2)定义二也是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定义之一,它把安全看作是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该定义的主要问题在于,定义中使用了模糊的概念,致使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客观事物”所指代的是什么样的事物?上文提到,涉及安全问题的事物共有两类,即受损事物和致损事物。从该定义的语义分析,可以认为具有“危险程度”属性的事物应该是“致损事物”,那么该定义的外延可包括所谓建筑设施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危险品安全、食品安全、车辆安全、玩具安全,等等。然而,对于受损事物,就不能用“危险程度的某种状态”来描述,因此该定义的外延不能包括诸如人身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等。在没有其他前提条件限定的情况下,该定义用词描述范围与概念范围不相同,因此按照逻辑学的要求,该定义是不适当的。 (3)定义三与定义四二者的含义相近似,它们把安全看作是“不导致危害的状态”或“没有引起危害的条件”。尽管都使用否定的语义,但它们的含义与定义二的含义是类似的,甚至比定义二所使用的词语更模糊,究竟是什么东西的条件或状态,在这两个定义中都没有交代。按照逻辑学的要求,这两个定义同样是不适当的。
(4)定义五考虑到了安全与损失(人员伤害也是一种损失)的关系,将安全与各种利益建立了联系,是有可取之处的。类似这种“不因……而导致……”的语句描述方法,属于外延定义法,可是它却没有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对安全概念内涵的定义,其外延也与被定义概念不一致。例如,机器设备发生停机故障,这时产生了系统损失、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并且就是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那么反过来说,机器没有发生停机故障,即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等,属于该定义的范畴,但这是安全问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5)除了定义二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以外,其他四个定义的外延要比“安全”概念所应有的外延窄小,如*、人才安全、文化安全等均不能被这些定义包括在内。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人们至今对“安全”概念的认识还很不完善和清晰,在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3“安全”概念的合理定义
在对安全概念给出合理的定义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安全概念所针对的安全问题的对象。有两点考虑:
第一,如前文所述,安全问题至少涉及两类事物,这两类事物的安全属性不同。为了准确揭示安全概念的内涵,必须明确安全概念涉及的是两类事物中的哪一类事物,不能含糊其词。根据人们的使用习惯,将安全概念的对象限定在“受损事物”上是更加合理的,而对于“致损事物”所涉及的安全问题,必须使用另外的概念予以定义。这另外的概念就是要在另文中讨论的“安全性”。
第二,安全概念必须把任何具有“可受到损害”属性的事物全部包括在内,而不是仅仅考虑“人身”或其他某种“可受到伤害或损害”的事物,这样的“安全”定义才能更加符合逻辑学原理,也便于人们的理解和使用。
在明确了安全概念所涉及的对象后,笔者给出安全概念一种较为合理的定义:“安全是具有特定功能或属性的事物,在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下,足以保持其正常的、完好的状态,而免遭非期望损害的现象。”
下面对该定义进行适当的说明:
(1)对于“可遭受损害”的事物来说,“安全”是它的一种特殊的“生存”规律,这种规律不能用它的“状态”或“条件”来界定。由于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除了使用具有广泛含义的“现象”概念作为“安全”的属概念以外,没有其他合适的概念可以用来作为安全的属概念。
(2)定义中所指代的“事物”是广义的,既可以是实体事物,如人体、动物、财产、资金、资源等,也可以是抽象事物,如国家、信息、意识形态、体系、文化、人才等。所有这些事物都具有“既可遭受损害,也可保持正常或完好状态”的本质属性,因此可归属到“安全”这同一概念下。换句话说,符合这个安全概念外延的事物包括一切受损事物。
(3)事物的“特定功能”主要指具有实现目标、满足要求、提供价值等的作用和能力;“特定属性”指事物的归属性、私密性、和谐性、增值性、持续性,等等。事物的特定功能和属性的存在以及可改变性,是损害发生的前提,也是人类关注安全的意义所在。
(4)“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其相互作用”,指明了非期望损害发生的条件。
(5)“足以保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用“足以”反映正常或完好状态处于可接受的程度;二是用“保持”代表动态过程的含义。
(6)“正常或完好状态”是指事物的特定功能保持正常,特定属性保持完备等。
(7)“非期望的”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指不是人们事先计划好的,另一层含义指不是人们所愿承受的。这里并没有区分这种非期望性是突发的还是缓慢作用的。
(8)“损害”具有广义性,从一般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权利丧失、归属缺失、知识贬值、过程破坏、承传消失等;从根本上看,则是某些人类个体或群体利益的丢失,包括现存的人类和未来可能存在的人类。
理解安全概念的这一定义,是认识安全科学基础规律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