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5 08:5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9:03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刑法典修订以前,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机关对窃取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民法和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主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大多数属故意犯罪,不排除过失。(二)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的缺陷我国的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商业秘密的认定上,界定范围太狭窄。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范围较窄,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不力,价值性强调现实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同时缺乏保密措施认定上的差异性。2.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设定为结果犯罪。这使得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如何划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存在问题,我国刑法对于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则仅采取定量分析,以数额作为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标准,这种做法有违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且就商业秘密犯罪而言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取决于信息的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获取或被披露,其价值即会受到破坏,这是其与商标犯罪、专利犯罪不同之处所在。另外,将违反合同约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3.对于犯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219条并未明确“应知”的含义,导致过失是否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实践对于该法条的适用,甚至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立法者认为确有必要用刑法处罚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应当在法条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至于能否将过失入罪笔者将在下文做简要探讨。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协调。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重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危害性相对小的犯罪的处罚重于危害性相对大的犯罪,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5.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刑罚种类少。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种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缺乏必要的资格刑和剥夺财产刑。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限于剥夺*权利这一个方面,缺少剥夺行为人特定从业资格的刑罚。(2)罚金数额标准不明确。罪刑法定要求明确刑罚的种类、分量、明示可罚性的程度,罚金刑作为一种数额性刑罚,其数额标准关系到司法运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容易造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而且对相关的单位犯罪仅规定了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3)拘役刑的设置不合理。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对其判处拘役难产生良好的教育与改造效果。且经济犯罪的证据搜集相对困难,其羁押期较长,适用拘役意义不大。以上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较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