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加收损耗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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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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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6:17
电费加收损耗费的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物业收取电损耗费的依据是电费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物业与全体业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约定物业可以收取正常线路损耗的费用的,物业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电损耗费。
线路损耗包括了线路的阻抗导致的损耗,变压器的损耗包括了励磁电路损耗变压器一二次测阻抗导致的损耗,电机的损耗有电机的机械损耗、励磁电路损耗和定子转子阻抗导致的损耗。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用电比例分摊。
至于为什么要用户承担,这一点是默认的。发电和输电是分开的,发电的人说只在乎从这拿走了多少电,输电的人说花钱给建了网络输电,要运输所以耗费了一部分,如果不用电的话这份损耗就没了就不花这份钱。
销售电价实行*定价,统一*,分级管理。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