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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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3:29
法官表示,如果短视频内容已经侵权,其制作者作为责任主体较少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与短视频播放平台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则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还有最高*相关的司法解释提示大家要注意区分的是,播放平台与主播是否构成合作分工,还是播放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单纯提供平台两种情形。如果有证据表明两者是有分工合作,或者说通过一些现有的现象,能够表明平台知道这个主播涉及到侵权,那应该是(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共同侵权。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从客观来讲,平台仅仅是提供了平台,它可能从客观来讲很难知晓主播存在侵权行为,这时候平台是有“避风港”的保护,需要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有效通知来提示,(*)再进行一个判断。
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
(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类素材
无论是个人还是专业的MCN机构,在创作短视频的时候都常常用到潮流的表情包、流行音乐、热播影视片段等多种素材,而其中绝大部分素材都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判断短视频制作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素材是否侵权时,如b站up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在自己创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流行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或者插入流行表情包等,就需要有清晰的思路。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款对未经同意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作出了禁止。例如,短视频制作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并通过平台发布到网络上,这种行为就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来说,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二) 未经授权擅自改编、汇编
除了直接将他人作品搬运到自己的短视频中,许多短视频制作者会对他人作品特别是影视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利用影视片段或场景的重新编排进行二次创作,例如近年来受到用户广泛喜爱的“谷阿莫”型影视介绍短视频。
谷阿莫“X分钟看完电影”类型的短视频,将影视作品中的片段剪辑、拼接、编排,虽对电影起到了一定推广和宣传的作用,但不改变其侵犯了原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或汇编权的事实。
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的第一条指出,“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且强调“严格管理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明令禁止了上述行为。
(三)侵犯他人的邻接权
还有的用户把对某种表演、演出的拍摄、录音、录制制作成短视频或翻录、翻拍已有录音录像——这类短视频侵犯了他人的邻接权,尤指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在实践中,常见的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有未经同意对某演出、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未经许可翻录正式出版发行的录音录像如歌曲、MV等并作为自己的短视频在平台上发布,则侵犯了发行方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以上内容参考 和讯网-短视频屡遭侵权 播出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3:30
平台在知道视频侵权或者权利人通知的时候,对该视频采取下架、屏蔽链接等措施,否则需要对视频侵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