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1:2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2:22
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支付宝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2:22
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支付宝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2:23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提问你好
回答可以的,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种情况即使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
提醒大家: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的。
提问那他可以查到我转出去的是干嘛的吗
回答这个是不能查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2:23
有的。这个有新闻可查
那么现在很多的借贷可能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证据叫电子证据,包括微信聊天的记录、支付宝的记录以及短信、电子邮件等等这些非传统的纸质证据形式。
那么我们国家的合同法,还有最高*的一些司法解释也都规定了,这一类的电子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那么这些证据跟传统的证据有很大的不同,就是数量很大,保存起来可能也不方便,同时也有可能容易被篡改。比如说冒用别人的微信账号去借款的情况,如果说走到了司法程序,*还是认可所证明的内容,所以保存这类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http://news.hexun.com/2017-01-05/187623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