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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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2:53
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在该案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白某遂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刘某向某县*申请执行,要求白某履行一审生效判决。[分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依法确认,白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刘某的执行申请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即意味着不在执行一审判决,而应按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虽未经*确认,但依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人民*对刘某的执行申请应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应继续按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评析]笔者同意第一意见。人民*所作出的给付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执行力,债权人一旦提出申请,除执行力处于中止状态或者执行依据本身无法付诸执行的情形以外,人民*必须执行。能够导致执行力中止的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即①原执行依据处于再审状态;②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故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当然,本案中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并非意味着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白某可以以刘某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2:54
若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制作和解书,一审判决可视为撤消,*应执行二审判决。参照我国对于调解书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制作和解书的同时,原审判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