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3: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3:57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租赁自住住房的;(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离退休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