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表现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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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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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43
就本次事件争议点医院对“为何必须家属签字?”的解释:“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医院所给回答是否准确?太琨律品牌律师就这个争议点做了解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2.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医院所给的这种回答有推脱责任之说。一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在产妇痛难忍多次下跪的情况下,从视频看有医务人员在身边,医务人员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难道医院没有一点过错?二是医院应当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而不应当事后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借口来推脱责任。同时医院也负有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个行动极不方便的住院产妇在医院“从容”跳楼。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43
医疗机制的问题——当家属做出的决定对患者有害医生该不该阻止。题主可以去好医代里面看一下,那里这两天也在讨论分析这件事,其中一些观点很到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44
医院的机制不完善,在孕妇疼的失去理智没有做好看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44
嫁对一个人 是多么的重要追问那她是嫁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