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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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0:23
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缓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反之,高级*审理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高级*复核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