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哪个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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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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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4:07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