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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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4:45
指定管辖的变通。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 人民*管辖 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1.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提起诉讼。中级人民*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