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村户口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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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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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0:50
一、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此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经济中,还可以享受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信息来源于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0:50
山东省*规定,农村户籍当事人年满60周岁,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生育的,可以每月领取30元的补贴直到去世为止。
《山东省**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工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 ):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二)奖励扶助对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的基础上,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试点工作。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人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