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3:0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13
“挂绿”、“何仙姑”、“白水寨”等名胜是增城千百年来自然造化、人文积淀而形成的产物,蕴含不可估量的文化、品牌、经济等价值。有商业头脑的个人钻国家商标法的空子,将此抢注商标,欲据为己有。此事不能不引人深思———发展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要先行
笔者曾与关心增城旅游业人士交谈,对《增城日报》今年6月25日报道“挂绿”、“何仙姑”、“白水寨”等旅游景观被私人注册商标深感忧虑。无独有偶,从遥远新疆的罗布泊、火焰山、白杨沟到广州的“百万葵园”,全国各地的旅游名胜近年来都有被人抢注商标的例子,甚至有海南岛的五指山被抢注46个商标的事情。国家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按此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出于利益的驱使,抢注有经济潜力的景区点成为自己的商标,用合法的手段谋取非分的利益并不奇怪。为了防患于未然,旅游开发部门应该*远瞩依法保护景点的无形资产,象珠海市的珠海渔女图案、世界地质地貌自然保护区丹霞山等旅游景观,都由当地主管部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报注册商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行为,国家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关键是“在先权利”必须是当事人主动依法取得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早己闻名于世的增城西园挂绿母树、何仙姑家庙、盘龙古藤、古海遗踪等世界独一无二的景观,是增城的瑰宝,不可复制,不能再生,如果不及时由*主管部门对这些无价之宝依法取得在先权利,一旦被他人抢注知识产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后遗症。如广州的“百万葵园”商标被人抢注后,即便用巨额资金收买,或用法律手段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程序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太不划算。
增城的旅游资源深厚渊博,地质地貌独具特色,原生态环境及人文历史景观丰富多姿。如5000年前金兰寺新石器时代贝丘文化遗址,7000万年前新塘海蚀洞等,具有面向世界科学研究和旅游的双重价值,建议组织考古、地质、历史、地理、生物及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专家认真考察,把适合开发的旅游景点列出,选择品味高雅、朗朗上口、风格独特的词组作为商标或著作权申报注册。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开发增城的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要先行一步。顺便也说一下,私人抢注商标风险很大,不值得提倡。商标注册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类型,其中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证明商标。所以无论个人多么神通广大,总是有局限性。而且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