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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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50
1987年5月份,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引发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特大森林火灾,受灾居民达5万多人,国家森林资源损失惨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达69亿多元,真正验证了那句话:水火无情。
因为野外生火不注意安全而造成的火灾事故何止就这一个?事实上每年都有,比比皆是,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损失难以估算,引发的后果个个都触目惊心,即使事后再来想弥补,已经于事无补。因而对于那些不听劝阻的人,就只有采取严厉手段才能让其痛彻入骨,真正意识到需要随时注意规避安全隐患了。
单单看野外生火这几个字,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就是一堆火苗而已,又不是不会踩灭,何至于还要雷霆万钧,直接处以经济手段呐?确实在过去年代,开荒种地,刀耕火种,本来就是人类进化的一个必然经历,怎么到了现代社会,就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呢?
其实稍微用心想一想就清楚了,因为现代社会人口密集,各项生活设施都聚集在一起,道路运行需要一个清晰的视野,人们居住的环境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时,大量因火而产生的滚滚浓烟顺势而上,扩散在大自然当中,免不了会对道路两旁的视线带来困扰。火——洪水猛兽一样的存在,一旦失控,就极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而难以控制,从而酿成大祸,到那时就悔之晚矣了,岂不是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在作赌注?
跑到野外生火做饭,图的就是一乐呵,天高,地广,任大家怎么造,大自然总是会包容多少人的撒丫子之心的,你来,还是不来,大自然都默默的承受了下来而毫无怨言。要说因此而被罚了款,事出有因,不知道前因后果,怎么好说合理还是不合理呢?
一、在旅游景点或者山林密集的地方生火做饭,这是绝不允许的行为,必须要严厉禁止
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有时间有精力出门到处转悠转悠,免不了就会呼朋唤友在户外埋锅造饭,这倒也没什么,只要准备好了所有食材,生火做饭,那就是熟门熟路了,还因为地处开阔的天地间,也不用担心任何油烟无法散发出去。
但是在山林密集的地方做饭,等于就把安危置之脑后。在这样的地方,一粒小小的火星也能激起漫天大火,到那时就算来追究责任,但是后果已经造成了,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意义又何在呢?
二、农村居民在野外生火做饭,如果没有造成大范围的后果,某些处罚可以更人性化一些
农村居民本来就习惯了这样的生活,野外劳作,兴致来了,哪管它三七二十一,立刻摆开架势,生火做饭,一来节省时间,二来就地取材。只是万万没想到,一个农村老汉的举动却引来了*部门的一纸公文,*处罚的理由站在老汉的立场上难以接受,不理解为什么。
其实纵观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本来还可以处理得更温情一些,对身在农村的人来说,完全可以先提出警告,,要求其整改,以观后效。不听劝阻的话,第二次再进行经济处罚也能说得过去。第一次就这样,没有一个过渡期,人的心理上难以接受,出现抵触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的工作可以做得更有温情一些,而不是以罚款了事
在*部门看来,600块钱看似不多,但是其实在农村人眼里,却是一笔巨款,不知道要摔碎多少颗汗珠才能挣回来这笔钱,这样的辛苦钱会给一家人的生活提供很大改善,在没有造成显而易见的后果的情况下,不妨适当减免甚至免于处罚,改以批评教育为主会更容易接受一些。
*部门处在公权力的顶端,拥有绝对的处罚权,在处罚过程中,不能一刀切,需要尽可能考虑到实际情况,因时因地给出相应的措施,这样才不会寒了大家的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51
还是分情况吧,如果是像问题描述里面说的为了生计,肯定不能去罚款。
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当地大安镇相关领导回应称,网传的这份告知书属实,事发时执法人员对相关*把握不到位,执法存在瑕疵,600元罚款事后并没有向老人收取,而是由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承担,希望以此起到警示作用。
老人生火做饭是为生存,为活命。但凡他有更好的条件,谁会在田里生火做饭,还不是贫困到了极点!镇*不仅不去帮助老人脱贫,还高高举起“保护环境”的大旗,对老人进行行政处罚。真是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要说保护环境那自然是理所当然。
可是你去查处那些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的呀,你去查处有些企业从大烟囱里排出的滚滚浓烟去呀!污染环境是有程度区别的,抽根烟、放个屁也会污染环境,难道镇*要追着大家逐个罚款吗?官方迫于压力称罚款由村委会承担。凭什么呀?处罚的文书明明是针对老人下的,凭什么让村委会承担?难道不是应该把错误的处罚文书抓紧撤了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51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77条规定:各级*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11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2000元罚款。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告知老人,拟以产生的烟气污染到周边环境为由,将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元。
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引发了网友热议。最终,600元罚款,有关部门并没有向老人收取,而是其所在的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说,合法!但未必合理!实际上,在实践中,有些农民在种植地内,随意就地大量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确实存在危害性。但是,本案中,老人只是烧火做饭,其行为的危害性有多大呢?值得商榷。
注意,法律规定是可“责令改正、并可处500-2000元罚款”。也就是说,当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违法行为时,可在上述处罚范围内做出与其违法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法第27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换而言之,即便老人在种植地露天做饭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如果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后,有关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可以酌情,不予以处罚的。
虽然,最终有关部门没有向老人收取600元罚款,而是由其所在的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承担。但私以为,他们来承担的话,合法合理么?值得商榷,同时也值得反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52
在野外生火做饭而被罚款,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合情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了:
首先,如果是为了郊游体验生活而选择在野外生火做饭,这样是有着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草木相对茂盛的地方,更是如此的,因为一个小小的火星,就有可能导致大片的树木被大火烧毁,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有可能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这也是很多公园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景区禁止游客在野外生火做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次,在野外生火做饭的话,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生火做饭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污染到周围的空气,而且在生火做饭的这一过程中,如果一些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还有可能将一些制作食物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随意的在野外丢弃,也会影响和破坏到周围的环境。
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如果选择在野外生火做饭的话,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其他游客的游玩,比如说在野外生火做饭所产生的浓烟,有可能会呛到周围其他游客,导致其他游客不能够在这尽兴的游玩,这种行为本身一定程度上也是比较自私的。
当然了,选择野外生火做饭,如果能够保证基本的安全,并且做到不对环境的破坏,不影响到其他游客及其他人的话,那么,通过野外生火做饭这样的方式来体验生活,让自己感受到一种新鲜的生活方式,培养自己的生活技能也是无可厚非的,而且选择一个地方进行野外生火做饭的话,一定要看周围是否有规定,禁止这方面的行为,如果没有的话,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野外生火做饭也不需要担心会被罚款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52
不合理
露天烧火的行为该不该管?这还得看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77条规定:各级*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11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2000元罚款。如果单从表面来看,老人露天烧火,似乎确实涉嫌违法,如果真违法了,那罚款600元就没毛病。
可深想一层,露天烧火做饭与焚烧秸秆、落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则,老人生火做饭乃是生活所需,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二则,做饭的火与焚烧秸秆的火不可同日而语,做饭的火能有多大?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什么污染?如果因为做饭烧火,引发了火灾,那是另外一回事。没有引发火灾,老人只是图个方便,在野外少个饭,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何必上纲上线?《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第27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也必须*,必须有法可依。
保护环境、关注大气污染是好事。对违反法律、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没什么问题。前提是,执法必须懂法,必须准确地理解法律。
执行法律也好,执行*也罢,精准精确是关键。凭主观臆断执行法律、在*面前搞层层加码,这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损害。对一个在野外烧火做饭的老人罚款,甚至以保护环境为名,把老百姓的锅台封掉,这种极端行为,不但没有维护相反会伤害法律威严,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引发干群关系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