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怎么计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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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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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20:29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二、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专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三、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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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20: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专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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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20:30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
一是,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取得销售*或者收购*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
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关存货成本。
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
因此,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
三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
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1+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