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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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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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3:1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当发布*预警时,启动*响应。城市管理系统直接负责的市政、市容、园林施工项目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管理系统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加大对露天烧烤巡查处罚力度。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内容在*响应基础上,增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管理系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的内容。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主要内容在*响应、二级响应基础上,增加“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