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提出撤销仲裁后被驳回,还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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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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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8:34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人民*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人民*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8:34
按照仲裁法及民诉法的规定,向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向仲裁机构所在法的中院提出,如果被驳回,证明是不受理,那么就要履行仲裁裁决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