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商业欺诈与皮包公司的法律定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0:03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58
商业欺诈是指在商务活动中采用欺骗手段诈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皮包公司 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
皮包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这些“皮包公司”适应了当时短缺经济条件下人们急于获得货源的心理,将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从中获利,因为这些公司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两端的客户在交易前见面;又因为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皮包公司”。
你朋友公司的供货商(即A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商业欺诈,要看事先两家签定的合同,是否特别强度A公司所销货品一定要是A公司自己的工厂所生产这一条,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则A公司行为不属于商业欺诈。
其次如果A公司确实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所销货品,则A公司确实属于
皮包公司。
至于A公司所销货品全都是由他厂低价购入后又以高价卖于你朋友的公司. 这样的经营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例如商品零售和商品批发之间有差价,商品通过长途返贩运后也会有差价,这是商品流通的规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59
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
皮包公司,就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后来,皮包公司一词用来意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59
您好,商业欺诈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本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
而皮包公司就的就是自身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后来,皮包公司一词用来意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团。
以上解释属于社会学概念,法律上没有专门的定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00
《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无资金,二无经营场地,三无仓库,四无固定从业人员,只靠一枚“图章”和几份“合同”进行商业投机活动的“公司”、“企业”。由于这些“公司”、“企业”往往只有放在皮包里的经济合同和提货单,并没有实物过手,买空卖空,故称皮包公司”。
至于是否属于皮包公司请参照以上内容。
法律文件:刑法、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及其司法解释
http://chinalawlib.com/在这个网站上可以查到相关的司法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01
首先皮包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所谓的皮包公司只是一种通俗说法.法律对于所谓的皮包公司是没有禁止的,只要经营行为合法就可以.这样的经营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A公司只有一个办公室,四个工作人员,货品都由直接生产商以A公司的名义送货到我朋友那。从目前叙述的情况看是不构成商业诈骗罪的.其中是不是存在欺诈,能不能要求赔偿,那么首先要看A公司有没有合法的登记手续,确定A公司是不是合法的公司,再看A公司与你朋友签订的合同和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合法,最后看这两份合同中有没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