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莒县新农村合作医疗,在山东齐鲁医院住院手术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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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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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4:01
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设立起付线。县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站、皮防站、结防所),起付线为100元;县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同一年度因同一疾病连续进行的多次化疗、放疗和透析的,只按一次起付线计算补助数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助。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符合补助范围的医药费3000元以内的补助50%;3001元至5000元的补助55%,5001元至10000元的补助60%,10001元至15000元的补助65%,15001元以上的补助70%。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助的条件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包括医院设立的门诊部和一体化卫生室)治疗两天以上,按照住院病人管理,且病历、医嘱单、治疗单等各种医疗护理文书齐全的患者。
在县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助范围的住院费3000元以内的补助35%,3001元至5000元的补助40%,5001元至10000元补助45%,10001元至15000元的补助50%,15001元以上的补助55%。
每人每年累计实际补助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出前须持本县县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特殊病种须持本县县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批复手续;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报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律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报销。参合农民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按照规定比例的60%予以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每人每年累计实际住院补偿不超过5万元。
外出务工人员(或探亲、长期居住外地)因急症(病)在务工地(或探亲、长期居住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自行垫付住院医药费用,一周内或出院前电话告知县合管办,住院发生的费用,凭务工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诊疗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原件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及转诊批复单、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到发放合作医疗证的乡镇卫生院办理医药费补偿有关事项。
跨年度2个月内未申请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暂不予结算,到新周期结束后,视资金结余情况再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就诊发生的费用。
(三)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婚前医学检查和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五)符合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医药费用。
(六)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及术后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七)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八)挂号费、煎药费、伙食费、取暖乘凉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陪护费、卫生费、包房费、自购药品、不在报销范围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材料费、收费票据中注有“其它”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不予报销的费用。
(九)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验光配镜、视光矫正、镶牙、助听器及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变性、减肥、增高等非疾病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因工伤事故、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医药费、保健品及非医疗用品的费用。
(十二)由于企业生产性伤害及职业危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其它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