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督导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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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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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6:19
办公室是本局的督查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员;各股室设兼职督办员;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设立兼职督办员。
二、督查督办部门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督办机构应掌握办文进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事项,由办文部门兼职督办员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办文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部门在超时后2日内向办文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督办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办文部门须责成办文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办结有关事项;有按催办要求办结的,超过3个工作日后,督办机构向办文部门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直属单位上报市局审批的公文,承办部门对属于纳入承诺时限的,要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属于公开承诺时限的公文,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四、特殊情况公文的处理
下列情况的公文可作特殊处理:
(一)须报市*等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二)须经土地与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的公文;
(三)须与*其他部门协调后才能办理的公文;
(四)其他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