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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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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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2:39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各级纪检机关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学思践悟,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此,我们约请了两位地方纪委*畅谈思考体会以及他们的探索实践,供大家交流借鉴。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更加细化、标准更加明确,必将有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当前,在“三转”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各级纪检机关正处在执纪理念、监督方式、工作方法逐步探索、转变优化的关键阶段,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涵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有利于破解“责任递减”难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递减问题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的*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因此,越到基层就越认为反*是纪委的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需要主体责任的切实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绍兴市一直把落实好主体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较早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主体责任报告、评议、约谈、强化问责等方面制度。但这仅仅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第一步,实践中仍有一些基层*存在重部署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推给纪委的倾向,不想管、不敢管的不良风气还有市场,为人“戴帽”时不甘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时不愿当“主角”的现象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就必须使*找准自身责任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中去。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有利于避免“贪大求全”误区。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纪检机关深入推进“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坚决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但是,从绍兴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一些基层纪委在监督执纪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比如,片面认为查办*大案要案影响大、震慑力强、警示效果好,存在涉案金额越大、查证越全越好的思想,导致纪律审查的力度和节奏把握不好,不把所有问题线索查清楚就不愿移交,等等。这样的错误思想,导致违纪问题防不胜防、查不胜查、纠而复生,容易形成“按下葫芦起来瓢”的局面。“四种形态”就是要求我们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在确保纪律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更加注重综合效果。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有利于防止“抓大放小”倾向。如果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不同的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去处理。如果没有认清这一要求,还是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把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精力放到对严重违纪违法分子立案审查上,那么大多数党员将处于脱管状态。2014年以来,绍兴市各级纪检机关适用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的占处分总人数的52.3%,移送司法机关的占处分总人数的5.17%。尽管纪律轻处分已经成为大多数、移送司法是极少数,但实际上不少被查处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就有反映,由于这些问题尚处在初始阶段,或属于轻微廉洁自律问题,党组织疏于教育和管理,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结果出现了“一查就是大案要案,一查就得移送司法”的现象。因此,在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拔掉“烂树”的同时,必须严格查纠其他轻微违纪行为,治“病树”、正“歪树”,让每一项纪律都通上电、立起来、严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推进“四种形态”落实
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关键还是在落实上下功夫、工作中见真章。地方纪检机关要紧跟党*和*纪委的步伐,改变过去的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以“四种形态”衡量监督执纪的效果,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在坚持一对一报告、面对面评议基础上,绍兴每年由*主要领导集体约谈下级*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部分县(区)委主要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下一步将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一案双查”,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问责追究、督促整改。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当前,尤其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个高标准,又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以“四种形态”优化纪律审查的运行,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纪检机关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执纪方式,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工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针对存在的自办涉法案件党纪政纪处理仍然相对滞后等问题,更加注重综合效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要探索完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制度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密切部门协同协调,做到既依纪依规,又宽严有度,体现“治病救人”的方针。要继续深化“一案四必须”机制,即每办结一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必须总结纪律审查经验,必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必须通报案情,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做好纪律审查的后半篇文章,发现并堵塞违纪违法漏洞,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制度建设,体现惩防并举的方针。
以“四种形态”推动监督模式的优化,进一步探索履责路径。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针对修订后的党规党纪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对党的*、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手段。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反*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反*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要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巡查制度,加快推进巡查全覆盖,完善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紧扣“六大纪律”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按照“综合派驻、归口为主、单派为辅”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实现全覆盖,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达到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目的。要建好用好从*纪委贯通到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这一平台,对“四种形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掌握、科学研判、有效处置。(作者:浙江省绍兴*常委、市纪委*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