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4:1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48
参考《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4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49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