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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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5:58
法律分析:1.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月基数上限19335元、下限3368元。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享受减免*。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基数第一档16842元、第二档7216元、第三档4329元、第四档3368元,医疗保险月基数3368元。
3.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月基数4533元,企业合规补缴201907-202006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月基数5614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第二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三条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第四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
第五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