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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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36
要看税务局给你核的每月几份*了,如果核的*用量不够的话,可以去到税务局办增量(在辅导期的时候),如果过了辅导期的话可以去税务局办改大额版办增量的事。
需要准备以下:
要有个书面申请要机打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月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购货合同或销货合同复印件。每个地方需要不同,你再到税务局问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3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
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使用范围。
*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