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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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24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24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有: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合同: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第四,“介入”不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种:
第一,服务性。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此服务的表现为向委托双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定约媒介,传达双方的意思,起到委托双方牵线搭桥的“媒人”,但委托双方最终是否达成一致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
第二,双务性、诺成性。委托人双方一旦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居间人就负有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
第三,有偿性。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其目的即为获得居间服务报酬。居间人向委托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唯一区别为,居间行为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委托人是否支付相应报酬。如未成立,则委托人只需要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居间合同
百度百科-行纪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25
1、含义不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2、特点不同
行纪合同的特点: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其行为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其购销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3、权利不同
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行纪人的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行纪合同
百度百科-居间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25
一、含义不同
1、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2、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二、特点不同
1、行纪合同的特点: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其行为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其购销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三、权利不同
1、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行纪人的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1)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2)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1)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2)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间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纪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26
居间合同和航迹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