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授权补记259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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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06
您好,我是会计从业老师,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的
第二个问题:支票金额与收款人名称
第三个问题,与绝对记载项不矛盾。试想,早晨上班,准备到电脑商城买电脑,事先不清楚买哪一家也不知道多少钱,按照正常思维,等确定了再回自己企业开支票,再返回来支付给电脑销售商,这样就很麻烦。如果早晨出门把支票填一半,只留金额和付款人名称不填,其他都弄好,带在身边,买好了,直接把金额与收款人填上交给对方。试想,如果没有补记法律规定,第二种方法就不可行,因此,为了交易的方便,票据法特别规定了,能授权补记两项。
第四个问题:首先,理解什么是承兑,就是答应给钱的意思。举例,如果张三的儿子张晓是学生,赊他学校小店李四1000元东西,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X天,找他爸张三要钱。作为店主,一定拿着欠条让张三看并说:“你儿子赊账,你认不认?”,这种拿着欠条找张三确认给不给钱的过程就是提示承兑。只有欠条才存在承兑说法,这种格式化的欠条就是商业汇票。承兑只能发生在商业汇票且是“三定”即定日商业汇票、定期商业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商业汇票。
我的宣言:考过是硬道理,没有笨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2012辅导通过251人,通过率91.13%,2013年辅导通过227人,通过率83,87%,368元保证通过考试,可以进一步沟通。查看我的头像,有沟通方式。加我,就发视频资料
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如果满意望采纳。追问万分感谢您这么详细的回答,有个地方不是很清楚“如果早晨出门把支票填一半,只留金额和付款人名称不填”这个是不是应该是收款人呢?
追答是的,是收款人,我打错了,对不起。如果满意,不妨采纳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06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票据的金额与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支票。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07
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票据法》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